《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1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需要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实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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