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咨询中,笔者常常接到一些咨询:有一些夫妻互相可能已经没感情,但却由于种种缘由没离婚。在历经多年的分居生活后其实两个人的经济已经完全独立。但由于种种缘由没办理离婚手续。在这样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呢?
日前,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置了一块案件。L女性与G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两人因婚姻不睦自1995年开始分居,在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后,L女性于2022年需要起诉离婚,并需要依法分割两人的婚内夫妻一同财产与请求被告支付自己家务补偿10万元。
另外经法院查明,两人婚内育有一女,一直跟随L女性生活,至起诉之日起已经成年。两人结婚以后财产多种多样涉及证券、汽车、保险、房地产等价值达500万元。
在本案中,L女性诉称老公婚内出轨并且分居后孩子一直由自己照料,除财产分割外还需要家务补偿。G先生赞同离婚,但觉得两人分居已经接近三十年,经济是独立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对于孩子,虽然女儿一直跟随L女性生活,但自己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买了房地产,并多次转账给女儿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L女性坚持需要离婚,G先生亦表示赞同,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L女性需要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财产分割,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L女性和G先成长时间分居的状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L女性名下房地产归L女性所有,L女性给付G先生占房价45%的房地产折价款;G先生名下的两套房地产归G先生所有,G先生给付L女性占房价45%的房地产折价款。证券资产、汽车、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地产分割原则,G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汽车、保险商品归G先生所有,G先生给付给L女性45%的折价款。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本案中,L女性和G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L女性一同生活,G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G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地产、L女性不是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G先生应给付L女性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L女性与G先生离婚,L女性给付G先生房地产折价款50万元,G先生给付L女性房地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汽车折价款、保险商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从该份判决中大家可以看到,夫妻之间的结婚以后财产是不会由于长期的分居而产生相互独立的后果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须没书面约定的财产协议,男女双方登记结结婚以后就自然发生结婚以后收入混同的后果。
法定婚姻的存在不止是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发生人身关系上的转变,更会对个人的财产收入的所有产生影响。特别在感情逝去时,原本可以隐藏在情感润滑下的矛盾愈发突出,就更会产生财产分割方面的矛盾。
所以,在面对日常的困境时,选择逃避总是不可以解决问题,反而会使得问题更很难解决。在本案中,将双方当事人的个人结婚以后财产以公平原则分割给他们45%而不是直接平分,充分体现出金山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合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不同财产的分割比率,灵活调整,平衡利益。
G先生是不是能坦然的同意这个结果大家无从得知。但假如当时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对于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者准时在感情已经没有的时候离婚,或者将财产合理安排都大概防止后续的风险。可是法律的判决已成事实,人只能朝前走,即便心中有再多的想法也只不过徒劳。
假如你也处在本案类似的困境当中的话,笔者建议你:在面对专业问题时,要准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忙。多获得一些建议和信息,就能为你避免不少的潜在风险。对法律有敬畏,法律才能保护你。